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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管疑难问题监管的依据和部门职责汇总

发布日期:2024-02-24 04:30    点击次数:169

转自: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监管总原则

依据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内容:1.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2.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3.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依据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内容:1.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2.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3.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4.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剧本杀监管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内容: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3.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5.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网约车监管

依据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1.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2.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2:《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运办〔2022〕6号)

  内容: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

  2.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提出的处置建议包括: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原则上,应按以上顺序逐步升级处置措施,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处置措施后仍继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一步升级处置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依据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

依据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

  内容:1.食品、餐饮、批发零售(不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等行业属于工贸行业,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由商务等部门配合。

  2.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餐饮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地方规定

  内容: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管。

  2.商务部门作为餐饮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住建部门作为燃气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瓶装液化石油气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内容:1.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5.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6.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和拼装、改装的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十六条、一百零三条

  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改装机动车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七十二条

  内容: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育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内容: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2.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3.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快递末端网点登记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商品房搭售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第二条

  内容: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删除商品搭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不能介入查处商品房搭售)。

学科类培训范围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内容:1.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2.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学科类培训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机构。

专升本培训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内容: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问题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1.第十六条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采取随机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历教育、学科培训为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艺术类培训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体育类培训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来源 | 市间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杨琦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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